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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学院图书与信息服务中心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15浏览次数:336

为了图书与信息服务中心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浪费和流失,健全内控机制,杜绝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丽水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丽学院办【2021】4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心成立采购工作小组,主要负责中心物资采购的组织和管理,对采购制度、采购计划及计划变更、采购方式等问题进行研究审议,同时对采购过程、合同签订、实施过程、验收和绩效评价的监督和管理等。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物资(含货物、服务和工程等)与《丽水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相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根据学校规定,实行使用部门(单位)分散自行采购的项目,由中心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中心采购物资前必须经过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的审批:

1)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由经费管理权限审批,其中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及材料依据《图书与信息服务中心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及材料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2)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采购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中心采购工作小组会议审议。

3)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应当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进行采购,电子卖场未上线的货物或服务可通过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采购。工程类项目可通过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小额工程竞价系统竞价等方式实施采购。

第五条采购项目经批准后,由申请人按审定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每个采购项目视实际需求成立不少于3人采购小组,负责品牌型号或技术参数的制定和集体采购。

第六条  确定采购项目供应商后,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根据《丽水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和《丽水学院合同风险管理办法》完成采购合同的审核、订立、登记、备案和归档工作。

第七条  货物到货、服务完成、工程完工后,必须严格按照采购需求及合同,由不少于3人组成的验收小组集体进行验收。货物类项目须符合《丽水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验收要求。

第八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按照学校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报销。

第九条  采购项目完成后须做好备案,所有采购资料(申请表、采购活动记录、采购结果)等,报中心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综合科)备案,并由综合科向学校采购办提交备案。

第十条  采购人须严格执行采购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等,采购全过程须接受采购工作小组和中心纪委委员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心采购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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