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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学院院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丽水学院图书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26浏览次数:407

各部门、二级学院、直属单位:

   《丽水学院图书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已经院长办公会议〔2017〕2号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丽水学院图书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图书资产管理,保证图书资产的连续性、系统性和完整性,提高图书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和科研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精神(浙政办发〔2013〕18号)和《丽水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图书资产包括学校图书馆、各二级学院通过购买、赠与、交换等方式获取的图书、期刊、报纸、光盘等所有有形文献和镜像到本地的数据库、电子书刊等电子文献;由各部门、直属单位办公经费、科研项目、社会服务项目经费支出购买的、单本或批次价值超过1000元的图书;单位或个人赠送和交换的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第三条图书资产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藏用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物相符。

第四条建立、健全图书资产管理机构,建立完善图书等信息资源的采购、分编、典藏、借阅、清查、处置等日常管理的规章制度,实现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图书资产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的图书资产实施领导和监督管理;分管图书馆的校领导负责全校图书资产的综合管理工作;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资产的日常管理;各二级学院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图书资产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图书馆归口管理全校图书资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图书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 规划布局全校图书资产,促进全校文献资源共享;

(三) 按照《丽水学院文献采访工作细则》组织图书资产的采购工作;

(四) 审核全校图书资产的购置、调拨、报损、报废、盘亏、转让等工作,提出图书资产处置意见;

(五) 定期对进入流通的文献资源进行抽查盘点工作,并对文献资源的配置、使用情况进行评估;监督检查全校图书资产的安全、维护及使用情况;

(六) 组织全校图书资产的清查和信息统计工作;

(七) 组织培训和指导图书资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主要职责是:

(一)二级学院分管资产领导分管本单位的图书资产管理工作;

(二) 在图书馆的配合下按照相关程序自行采购图书;

(三) 配备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专门人员负责图书资产管理,保证图书资产账实相符,定期进行图书资产清查和信息统计;

(四) 根据需要制定本单位图书资产管理制度,保证图书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章图书资产的购置和验收

第八条图书资产的购置,必须按照学校发展规模、学科设置、教学定位和科研方向,进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第九条图书资产的购置,应通过招标形式执行,必须专款专用。图书资产与经费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图书资产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对图书资产宏观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图书资产要遵循先验收后入账的程序,即图书资产到货后,采购单位经办人员验收并填报清单,再到学校图书馆办理图书资产入账手续,最后由经办人员持图书馆的入账证明到学校计财处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第十一条课题负责人利用科研项目、社会服务项目经费支出购买的、单本或批次价值超过1000元的图书,凭购书发票将图书交由图书馆资源建设部按照《文献采访工作细则》有关规定验证加工后,由课题负责人保管。

第四章图书资产分类编目

第十二条图书馆负责规范图书资产的分类编目和加工工作。

第十三条图书馆和二级学院的图书资料要规范编目,由图书馆总括登记图书资产的明细账,并建立相应的资产管理系统,与全校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和财务系统做好对接工作。

第十四条对赠送、交换的图书资产经典藏加工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五章图书资产的处置

第十五条图书资产的处置,是指经图书馆或二级学院申请,资产主管部门批准,对部分流通率低,年代已久,损坏严重的图书资产进行资产管理权利的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包括对校内调配、盘亏,对校外的赠送、报损、报废等。

第十六条所有图书资产的处置必须按照《丽水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中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图书资产需要处置时,由图书馆或各二级学院提出处置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初步核查同意后,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的,提交市财政局审批。经资产主管部门批准之后方可办理处置手续。资产报废标准参照省市财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资产清查中盘亏的图书资产,提交图书馆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论证与审核,由图书馆汇总并填报,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备案。审批通过后,二级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流程核减资产账及财务账。

第十九条图书馆赠送外单位的图书资料需列出赠送清单,根据程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核销,报计财处注销。

第二十条课题负责人保管的图书资产由课题负责人按照规定程序报废。

第二十一条使用不到一年且不录入文献信息管理系统的非装订期刊、报纸和随书光盘等文献资料按低值易耗品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图书资产处置产生的相关收益,经资产主管部门备案后,上缴学校财务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图书资产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图书资产在资产账及财务账中,记账方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图书馆负责图书资产的明细账目管理工作,明细账目要依据校二级学院的设置分设账户。

第二十五条图书馆负责定期与学校计财处进行总账核对及调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实施细则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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