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地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党政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档案工作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校内外单位、部门或个人,持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可查阅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代办他人成绩证明、学历证明等还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二、港澳台胞、海外华侨以及外国组织或个人,持国家有关部门介绍信,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可查询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
三、查阅利用未开放的档案,须经归档部门领导及档案部门领导同意,如为密级档案还须经过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四、档案利用者须履行登记手续,不得翻阅其他与所查内容无关的档案,严禁涂改、污损和增删档案内容,阅毕归还时,应当面清点注销。
五、本馆档案原则上限在馆内查阅,不得借出,若校内有关部门有特殊需要必须外借时应提出外借申请,经档案部门领导同意,方可办理出借手续。档案借出不得超过一周,借阅者必须对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负责。密级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外借。
六、利用者有义务及时有效地向档案馆反馈档案利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