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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学院图信中心校园宣传品设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10浏览次数:532

第一条为规范图信中心管理,净化、美化环境,进一步加强图信中心范围内宣传品管理,根据《中共丽水学院委员会办公室丽水学院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校园宣传品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丽学院党办〔2018〕45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宣传品,指在宣传栏、橱窗、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固定宣传设施上设置宣传海报、通知公告等和临时设置的横幅、充气式装置、气球条幅、旗帜、展板、喷绘、桁架、道路指引牌等。

第三条 固定宣传设施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总原则,确保可管可控。综合科为中心宣传设施和宣传品设置的总归口审批部门。

第四条宣传品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符合法律、法规、党的宣传政策、学校和中心的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内容健康、实事求是,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的言论,不得传播黄色淫秽、封建迷信等有害信息以及商业广告等内容,语言文字使用正确、规范,版面整洁美观。

第五条全图信中心的宣传品,须在中心规定的公告栏、宣传橱窗等宣传区域内张贴、放置的,至少提前3天向综合科提交《丽水学院校园宣传品设置审批表》(附件),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置。

第六条在图信中心区域内设置的宣传品,须经图信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备案,并在规定的宣传、公告栏展出。

第七条获批设置宣传设施的,应当保证设施的安全、牢固,并做好维护和管理;获批设置宣传品的,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展出,并保持宣传品无破损、无残缺。设置期限届满或者活动结束后,申请单位应及时清除。

第八条不得采取在建筑墙面、行道树、路灯柱等处刻画、涂写、喷涂以及其他影响校园面貌和环境卫生的方式;不得影响交通、照明、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的安全使用。

第九条未经批准和未按指定地点放置的,由图信中心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清除。

第十条如遇图信中心的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图信中心有权对中心宣传品进行统一设置。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图信中心负责具体修订、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9年3月20日

图信中心校园宣传品设置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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