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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学院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6-28浏览次数:1057

为了统筹协调学校的各种信息资源,强化管理,对信息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和共享使用,根据《丽水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丽学院办[2015] 32号)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信息资源管理的责任与分工

第一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信息办,设信息技术中心)是信息资源管理的主体单位,其职责是:根据规划统筹学校信息资源的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制定信息采集、处理、存储、发布、交换、服务等管理制度;负责学校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协调各部门和二级学院的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对校内跨部门应用基础数据共享工作负责;负责学校信息资源管理平台和网站群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维护;与院办一起确定信息公开和保密的范畴。

第二条 各部门和二级学院建立信息负责人和信息员制度,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根据业务需求建立相关的应用系统和数据库,负责本单位信息的采集、交换、共享的具体内容,负责其主管的数据采集、维护、运行,提供信息资源共享服务。

第三条 各应用平台和网站建设单位都要严格按照《丽水学院校园网管理办法》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建立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切实保障本单位信息安全。

  

第二章  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第四条 学校所有提供信息化支撑的基础网络设施(包括全校地下弱电管网及光纤、建筑内综合布线、校园有线网与无线WLAN网、网络服务器与数据存储设备等),统一由信息技术中心牵头建设和管理,全校共享使用。校内各单位按需申请,合理分配共享资源。除有特殊要求且经学校审批同意外,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教学办公区及学生公寓区私自通过外联线路将校园网内计算机接入互联网(包括3G/4G等)。除学校校企合作伙伴按协议规定实施宽带网络运营外,校外任何单位不得在校内建设和运营有线网、无线WLAN网和基于3G/4G的宽带网络业务。

第五条 学校各类多媒体教室、录播教室、微格教室、语音教室、视频会议室等按学校的规划和各单位的实际需求,由信息技术中心统筹安排建设,建设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建成后各单位按需向管理部门申请共享使用。

  

第三章  信息应用系统及数据的建设与共享

第六条 各部门和二级学院等应根据各自业务和管理需求,积极申报和建设信息化应用系统,项目申报统一归口到信息办。

第七条 信息办根据学校信息化发展规划按年度对全校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统筹立项与建设,并由信息办进行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绩效考核,项目建成后其硬件和软件应由信息办统筹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在全校共享使用。

第八条 各应用系统应与学校数字化校园信息平台进行无缝整合,用户账号与学校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对接,通过共享数据中心与信息门户进行数据集成,实现单点登录、信息展示和界面融合。

第九条 各应用系统管理部门负责其权威数据的采集和维护,保证其数据的实时准确和单一来源。应用系统的数据应按照学校信息编码标准,根据学校数字化校园要求及时与共享数据中心进行交换,以便共享给其它系统使用。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拟建设的网站由宣传部审核批准,统一在学校网站群管理系统上建设,各网络课程也应在学校网络教学平台上建设。各平台信息数据资源由学校资源管理平台统一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在全校实行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本管理实施细则由学校信息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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