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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与信息服务中心月考核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07-06浏览次数:63

为加强教职工日常管理,全面客观评价教职工师德表现和工作业绩,根据《丽水学院关于印发教职工月度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丽学院[2021]18号)要求,特制定图书与信息服务中心月考核实施方案。

一、考核原则

按照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原则实施。

二、考核范围及分类

图书与信息服务中心在岗教职工。月度考核人员范围、分类按照学校《教职工考核管理办法》(丽学院〔2018〕345 号) 规定执行。

三、考核内容

月度考核围绕教职工职业道德、工作作风等开展,主要考核教职工月度考勤和月度工作情况。

四、考核工作组

组 长:兰家诚  叶 烨

副组长:向晓华

成 员:郑 丽   朱承德  万 琳   邵显都   杜海宁   林 妩   

何义珠   毛 爽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郑丽兼任办公室主任。

五、考核的组织实施

1.教职工根据本月工作开展情况,就岗位职责要求填写月度考核登记表(附件 1),交所在部门负责人。

2.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教职工本月工作的履职情况及月考勤情况,向考核工作组提出考核结果的建议。

3.考核工作组根据部主任的建议,审议确定每位教职工的月度考核等次。

4.综合科于次月 5 日前将月度考核汇总表(附件2)交人事处。

六、考核等级的评定

月度考核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除出现以下情况外,教职工月度考核可评定为合格。

1.当月有旷工行为的,当月考核不合格;

2.当月内事假累计超过 10 天或跨月连续请假累计 10 天,销假当月考核认定为基本合格;当月内事假累计超过 15 天,跨月连续请假累计 15 天,销假当月考核认定不合格;

3.当月病假累计 20 天以上的,月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整月病假的不参加月考核;

4.教职工被通报批评的当月月考核定为基本合格,被处分的当月不参加月考核,被强制执行的(留置、拘留、羁押、逮捕、拘役等)当月不参加月考核。

5.遇特殊情况,违反国家、省、市、校级有关管理规定视后果轻重当月考核不得确定合格及以上等次。

七、考核结果及使用

1.月度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月度考核奖发放的依据。

2.月度考核出现一次不合格者或月度考核出现三次及以上基本合格者,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

3.月度考核合格的,月考核奖全额发放;月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定等次的,月考核奖按70%发放;月度考核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的,不发当月考核奖。

八、其他

1.对不按规定进行月度考核的,不得参加任何评优评先活动。

2.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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